在美香港居民申请工卡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2021年8月5日,拜登总统签署备忘录,授予当前身处美国的香港居民为期18个月的暂缓递解出境(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身份。据此,符合条件的在美香港居民不仅能够合法居留,还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及回美纸。该备忘录明确表示:“为那些在香港自由权利受损的居民提供安全庇护,符合美国在该地区的利益。美国对香港人民的支持坚定不移。” 据古德...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2021年8月5日,拜登总统签署备忘录,授予当前身处美国的香港居民为期18个月的暂缓递解出境(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身份。据此,符合条件的在美香港居民不仅能够合法居留,还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及回美纸。该备忘录明确表示:“为那些在香港自由权利受损的居民提供安全庇护,符合美国在该地区的利益。美国对香港人民的支持坚定不移。”
据古德律所分析,DED是一项临时性的移民保护措施,旨在允许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民在面临政治动荡或自然灾难时在美国停留。它本质上是行政当局在特定期限内实施的暂缓驱逐。目前,利比里亚(Liberia)和委内瑞拉(Venezuela)已被指定适用DED,香港地区现已新增其中。总统指定的DED具有时效性,到期后由总统决定是否延长。因此,符合资格者,即便身负递解令,在指定期间内也不会被强制离境,并可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若有离美需求,亦可申请回美纸。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根据拜登总统的备忘录,凡在2021年8月5日备忘录签署当日已在美国境内的香港居民,原则上均符合申请资格,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1) 在本备忘录签发后自愿返回香港或中国;
(2) 从本备忘录签发之日起未在美国继续居住的人;
(3) 依据《移民及国籍法》第212(a)(3)条 (8 U.S.C. 1182(a)(3)) 被禁止入境,或依据《移民及国籍法》第237(a)(4)条 (8 U.S.C. 1227(a)(4)) 应被驱逐出境的人士;
(4) 在美国犯有重罪或两项及以上轻罪,或符合《移民及国籍法》第208(b)(2)(A)条 (8 U.S.C. 1158(b)(2)(A)) 所规定任何排除条款的人士;
(5) 被引渡的;
(6) 被国土安全部长判定其在美国的居留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士;
(7) 被国务卿基于合理理由认定其在美国居留可能对美国外交政策造成严重潜在负面影响的人士。
如果你是在美的香港居民并认为这个新政策适用于你,请不要有任何迟疑,因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只有在特定的18个月时间限制内有效。首先,你需要选择一位优秀的移民律师才是明智做法。你可以咨询有经验的律师看看你是否符合DED。如果可以, 你也许有望申请打工卡和回美纸。古德律所律师从业多年,对处理移民案件方面颇有经验,建议你及时联系我们,获得最佳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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