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被警察诬告可起诉,不需要無罪宣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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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 M Show】明日早间八点播出
据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本周一,最高法院就Thompson v. Clark一案作出裁决。法院判定,原告Larry Thompson若欲依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提起恶意起诉诉讼,必须证明其基础的刑事诉讼在未获定罪的情况下已告终结,但无需证明该诉讼是以明确显示无罪的方式结束,例如宣判无罪或驳回指控。这意味着,倘若您被警方诬告拒捕,只需证实检察官已放弃或撤销相关指控,即可根据联邦民权法提起恶意起诉之诉。此项判决对警务执法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该案始于2014年1月。当时,原告Thompson与其未婚妻、他们刚出生的孩子以及原告的嫂子共同居住在布鲁克林。在婴儿仅一周大时,嫂子拨打911报警,指控原告对婴儿实施性虐待,并以婴儿臀部出现红疹作为证据。四名警员抵达后要求入内,原告以无搜查令为由拒绝,但警员仍强行进入,将其制服在地并实施逮捕,指控其拒捕及妨碍公务。原告因此被羁押两天。后续医院调查证实婴儿仅为尿布疹,拒捕指控亦被撤销。此后,原告依据1983条民权法规对警方提起诉讼,指控其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无理扣押的规定。
据古德律所分析,检方曾以“基于司法公正”为由动议驳回此诉讼,纽约地区法院予以支持,其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刑事起诉的终结方式能表明其无罪,即诉讼并非以“对其有利的方式”结束。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亦维持原判。原告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定原告胜诉。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阐明:“若要求原告证明其诉讼是以肯定显示无罪的方式终结,这将自相矛盾地架空第1983条所赋予的诉权。”判决进一步指出,当政府的指控证据薄弱且在审判前被无故驳回时,或在政府已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满足“足以进入审判程序”的条件,即可提起诉讼。恶意起诉索赔可在刑事诉讼终结且无法重启时提出,例如检方撤案或审判法院无故驳回指控。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强调,尽管种族问题并非本案核心,但该判决对种族正义事业具有重大意义。证明诉讼以“显示无罪的方式”终结这一标准,是警察问责机制中常被忽视的一环。若遭遇警方不当行为或执法不公,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并寻求赔偿。欲起诉警方,受害人须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索赔通知,并在3年内正式提起诉讼,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达百万美元。古德律所律师是美国少数专门代理华人客户处理起诉警察/政府案件的律师之一,在此领域拥有多年丰富经验,精通相关法律程序与策略。如果您曾遭受不当执法,建议咨询律师,探讨能否为您争取应有的公正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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