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提议新规则关于未成年人申请护照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国务院近期提出一项新规,旨在允许未提交申请的父母一方,在护照办理机构或服务中心的柜台直接签署声明,从而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办护照。此举将取代现行要求,即该声明必须在申请前经由公证人见证签署。国务院的相关表格,用于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时,获取其对未成年护照申请人表示同意的书面文件。据古德律所分析,此项提议还将修订规则,从可证明唯一授权或监护权的文件清单中,移除仅...

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国务院近期提出一项新规,旨在允许未提交申请的父母一方,在护照办理机构或服务中心的柜台直接签署声明,从而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办护照。此举将取代现行要求,即该声明必须在申请前经由公证人见证签署。国务院的相关表格,用于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时,获取其对未成年护照申请人表示同意的书面文件。据古德律所分析,此项提议还将修订规则,从可证明唯一授权或监护权的文件清单中,移除仅列有申请方父母姓名的海外出生领事报告(CRBA)。总体而言,本次规则制定旨在对身份验证程序进行更新。

根据现行政策,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美国护照时,通常要求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双方共同到场办理,除非申请方能够证明自身拥有单独为子女申办护照的法定权利。若父母或监护人中的一方未能到场申请,则未到场的一方必须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同意声明或宣誓书,并附上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据古德律所分析,来自家长及法定监护人的反馈显示,获取文件公证可能构成一项难以满足的要求,不仅增加了申请过程的时间成本,也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此外,当未申请的父母亲自前往护照机构或中心柜台意图完成同意声明时,他们反而会被拒绝受理并被指引去寻找公证人。

据古德律所分析,国务院建议对《联邦法规汇编》第22编第51.28(a)(3)(i)条及(a)(4)(i)与(ii)款进行修订。新规将允许未提交申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美国境内的任一公共护照机构或服务中心柜台,于护照专员面前签署同意声明,以此替代当前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的要求,无论该申请是在国内机构、中心抑或海外使领馆处理中。该提案进一步修订了第51.28(a)(4)(ii)条,明确若父母一方授权他人代表未成年子女提交申请,则必须证明其拥有为该未成年人办理护照的唯一法定权限,或证明存在紧急及特殊的家庭状况。此外,提案亦修改了22 CFR 51.28(a)(3)(ii)条款,将仅列出申请方父母姓名的海外出生领事报告(CRBA)从可接受的唯一授权或监护权书面证据清单中删除,古德律所专业律师指出,这是因为CRBA本质上是一份公民身份文件,其本身并不能作为唯一授权或监护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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